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学成与查太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成,查太平,铜陵市义安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622号原告:张学成,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太平,女,1963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第三人:铜陵市义安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铜陵市义安区南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小平,该局局长。原告张学成与被告查太平、第三人铜陵市义安区房地产管理局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学成诉称:张学成与查太平于2009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铜陵市凤凰城小区58栋502号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购买和登记手续时,查太平欺骗房产登记部门将该房屋登记至查太平一人名下。现要求判决确认张学成系铜陵市凤凰城小区58栋502号房屋的共同产权人,并要求判决查太平和铜陵市义安区房地产管理局协助张学成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原告张学成提供的证据中,铜房2013字第00××49号房地产权证的填发机关为铜陵县(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义安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坐落于五松镇××室。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