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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陶家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家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3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家旺,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李晓光,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家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家旺及其辩护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6曰20时许,被告人陶家旺醉酒后至本市闵行区桂林路XXX号门口,拳打脚踢将移门显示屏打碎。后被告人陶家旺又至桂林路XXX号门口,从路边废品回收人员处强行拿走铁管,持铁管对门口升降栏杆进行打砸,并将被害人杜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被告人陶家旺造成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事发后,被告人陶家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称酒后失忆,但表示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陶家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杜某,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家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段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协议书、谅解书,相关视频截图,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家旺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家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代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家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陶家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