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袁光青与严礼祥、焦省安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青,严礼祥,焦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袁光青。被执行人严礼祥。被执行人焦省安。申请执行人袁光青与被执行人严礼祥、焦省安劳务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光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礼祥、焦省安给付劳务工资8050元。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严礼祥、焦省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严礼祥、焦省安立即给付执行款8050元。2016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严礼祥给付执行款80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