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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杨春林,黄玲燕,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吴美东,杨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轻工工业专业区春兰路。法定代表人杨春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黄玲燕,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春兰路。法定代表人吴美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美东,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春龙,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杨春林、黄玲燕、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吴美东、杨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杨春林、黄玲燕、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吴美东、杨春龙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191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49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