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柳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616号原告:柳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树銮,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柳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