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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柳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616号原告:柳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树銮,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柳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