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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长德与种好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9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种某某,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种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