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长德与种好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9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种某某,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种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