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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索惠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惠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052号被执行人索惠乾,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都匀市。被执行人索惠乾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罚金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索惠乾于2016年3月15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本院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向贵州省黔南市布依族自治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至今未见回复。本案罚金部分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