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建国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刑事裁定书text-autospace:none”>(2016)内06刑更585号none”>罪犯张建国,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none”>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建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10月11日至15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one”>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none”>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none”>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none”>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国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none”>对罪犯张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none”>(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none”>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长图雅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黄海霞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代理审判员刘敏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书记员魏宏伟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