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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孟娇与雷祖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孟娇,雷祖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罗 孟 娇 与 雷 祖 凤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孟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祖凤。上诉人罗孟娇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侵权纠纷,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物权保护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汽车从广汉市非法扣押,广汉市即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即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显然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既非物权保护纠纷也非侵权纠纷,而是返还原物纠纷,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即为成都市金牛区,因此原审法院裁定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