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昆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昆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96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90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726、735、737、739室。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昆贇,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昆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周昆贇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昆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昆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雯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