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4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权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权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4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权循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刘静与权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权循华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权循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