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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4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权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权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4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权循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刘静与权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权循华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权循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