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某、罗某孝与樊某、杜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罗某孝,杜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罗某孝,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5日,系申请执行人罗某之父。被执行人:杜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4日。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3日,系被执行人杜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罗某、罗某孝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杜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某某、杜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某、罗某孝返还彩礼30000元,被执行人杜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罗某孝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某、杜某已将案件款30700元及本案执行费36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罗某、罗某孝已实际领取全部案件款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