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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尤可与陈品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可,陈品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213号原告:尤可,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品松,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尤可与陈品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尤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尤可负担。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汪文清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