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尤可与陈品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可,陈品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213号原告:尤可,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品松,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尤可与陈品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尤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尤可负担。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汪文清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