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吕玉芳、徐巧珍与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芳,徐巧珍,杜巍,杜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190号申请执行人吕玉芳,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徐巧珍,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杜巍,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杜汝君,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原告吕玉芳、徐巧珍与被告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玉芳、徐巧珍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杜巍、杜汝君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玉芳、徐巧珍未实现债权17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杜巍已被法院拘留、杜汝君查无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19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