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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汪XX与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XX,余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XX,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余爱国,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XX与被执行人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