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昌清与被执行人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清,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清,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昌清与被执行人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案款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