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忠、赵安素、孟秋林与魏合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秋林,李忠,赵安素,魏合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孟秋林申请执行人李忠申请执行人赵安素被执行人魏合宜本院在执行李忠、赵安素、孟秋林与魏合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和解并履行了首次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