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文利与胡珍、胡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058号原告:宋文利。被告:胡珍。被告:胡胜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利与被告胡珍、胡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文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文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人民陪审员 胡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