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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文利与胡珍、胡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058号原告:宋文利。被告:胡珍。被告:胡胜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利与被告胡珍、胡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文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文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人民陪审员  胡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