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小连与张家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连,张家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小连,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张家球,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家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球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和平路营业所有存款,且被本院依法冻结,依法应当予以扣划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家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和平路营业所账号62×××86的存款人民币31923.25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家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和平路营业所账号62×××86的存款人民币31923.25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用于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张家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和平路营业所账号62×××77的存款人民币31923.25元的冻结四、扣划被执行人张家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宝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