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佩璋与黄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璋,黄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李佩璋,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魏代春,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黄生林,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李佩璋与黄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钟大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