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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家欣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家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59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家欣,无业。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家欣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7号刑事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苏家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苏家欣伙同刘帅、渠柳、徐超(另案处理)将被害人任某及其女朋友杨某挟持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起亚4S店员工宿舍内,以被害人任某作人质,对杨某进行威胁并索要9900元后将其二人放走。2013年6月6日22时许,王某为帮代某与刘帅说和,双方相约在本市小店区铁三局中心医院附近见面。到达现场后刘帅因不满王某随行多人,遂指使被告人苏家欣、徐超、渠柳殴打对方,在此过程中徐超持砍刀将与王某同行的被害人周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苏家欣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苏家欣家属向被害人任某赔偿1万元,被害人任某及杨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任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我带上刘帅上胡,刘帅一共输了2万元现金,借高利贷1.2万元,欠赌债1万元。5月26日下午,我接到刘帅的短信让我出去见他,谈谈关于他自己在胡上输钱的事情,我当时感觉这和我没关系,就没有当回事,也没有去见他,到了第二天我听我奶奶说刘帅昨天晚上来家里找过我。到了5月28日凌晨3时许,我和我女朋友杨某在家里休息,突然听见有人在按我家门铃,开门后我看见是刘帅的朋友渠柳,渠柳告诉我让我跟他们走,我害怕打扰奶奶就跟渠柳下了楼,在楼门口我看见了苏家欣,出了楼门我接到了刘帅的电话,让我跟上渠柳去见他,还让我把我女朋友带上,我告诉他别带杨某,杨某绝对不会报警。我听见“崔可嘉”在电话里告诉刘帅不行,必须把杨某带上,害怕杨某去报警。刘帅告诉我让我听渠柳的话,不然就打我,我因为害怕就打电话让杨某也下来跟上我一起走,我们走到院门口时我看见了“超超”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我们上了面包车渠柳让我和杨某把手机给他(我听见是刘帅打电话让苏家欣收我们的手机),不给就打我们,我就把我和杨某的手机给了他,随后渠柳就把手机交给了苏家欣。到了学府街起亚4S店员工宿舍“超超”把我带到了四楼靠背面的第四个家,我看见苏家欣把杨某带到了三楼。我进入家里面看见了刘帅和他女朋友“崔可嘉”,刘帅一见我就开始骂我并让我蹲到他的床边,对我说了一些我出卖他之类的话。之后问我他在胡上输了多少钱,我说大约输了3万多,他就让我给他35000元作为补偿,早上八点之前给不了就打我。之后刘帅就和“超超”把我按住,刘帅拿着牙刷柄在我手指缝之间转。随后让我双手背后,并让“超超”按住我的腿,刘帅就开始在我的腿上踩,还拿烟烫我的腿部。烫完之后,刘帅拿上他的电话一边给渠柳打电话,一边坐在板凳上踢我的腿部和胸口,让渠柳问杨某管不管、给不给钱。刘帅打完电话后,把我的手机给了我,让我给朋友打电话借钱,并告诉我不可以给家人和亲戚打,只可以给我的朋友打,他坐在旁边监督我。然后我就给我的朋友毛毛打电话,毛毛正在睡觉让我天亮联系他,之后挂了我的电话。刘帅见状就威胁我赶紧想办法不然就强奸杨某,随后就离开了这个家,让“超超”留下来看我,过了大约10分钟,我看见“超超”接电话,之后就开始拽着我的头打我的脸。之后苏家欣和“超超”开始轮流看着我。到了下午5时许,渠柳和苏家欣带着杨某上了四楼,杨某告诉我她已经借了1万元,我就和刘帅商量让他把1万元拿上,并把我们的项链和戒指、手机押到他这里,先让我们走。刘帅考虑了一会后,就让苏家欣拿上杨某的卡并要了密码去取钱。苏家欣走了之后,刘帅告诉我今天晚上12时之前再给他1万元,5月30日以前再给剩下的15000元。苏家欣取回钱后把钱给了刘帅。“超超”开上车拉上我们到了迎宾汽车站时,刘帅让我和杨某下车,他们就开上车走了。过了大约半小时我听见有人按门铃,我叔叔就问他是不是绑架我的人并告诉他们要报警,他们听见后就跑了,随后我就报了警。我把刘帅介绍到上胡那里玩没有承诺给刘帅作担保,我和刘帅没有债务纠纷。刘帅说他问我要钱是因为我把他的手机号给了上胡那里的人出卖了他,让我补偿他在胡上输的钱。我还看见刘帅、苏家欣、渠柳在房间内吸食冰毒。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5月28日凌晨3时左右,我和男朋友任某在东太堡气压机厂宿舍休息,我听到门铃响了,任某的奶奶起床打开楼道的门,任某就打开家门出去了。大概1分钟后,任某用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电话让我也下楼。我下楼看见有3个陌生男子(一个穿蓝色短袖;一个穿绿色短袖,体型较胖,是司机;一个穿白色短袖)开着一台白色面包车,他们带着任某,让我们上车我们就上车了。上车后白色短袖男子接到一个电话,估计对方是让他把我们手机收走,他挂完电话后就让蓝色短袖男子问我们把手机要过来关了机。下车后他们让我们进了学府街起亚4S店宿舍,白色短袖男子和蓝色短袖男子带着我进了一楼的一个房间,绿色短袖男子带着任某去了楼上,具体去了哪里我不知道。这两个男子在房间里看着我不让我走动,大概几分钟后蓝色短袖男子接到一个电话,边打电话边问我管不管任某,我说管。挂了电话没过一会,一个光膀子的男子下楼来关我的房间,他手里拿着我和任某的手机,我的手机被他开机了,他正拿在手里翻看我的手机,他问我出不出钱管任某,我说我管了。光膀子男子拿出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并打开免提说:“你给任某个耳光。”我听见有人扇耳光的声音,光膀子男子继续说:“你让任某接电话”,估计是任某接了电话,他继续说:“疼不疼了?”任某说不疼,光膀子男子又让旁边的人接了电话说:“你再打他一个耳光。”他就挂了电话转而问我出不出钱管,我说管了,问他要多少钱,他说35000元。我说行了我来想办法,别再打他了。我要上我俩的手机打电话想办法借钱,光膀子男子对看我的两名男子说:“她打电话时打开免提,发短信你们看着点。”然后就上楼走了。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说不能告诉外面的人我们被谁扣着,也不能说在哪儿。我问借下钱怎么给他们,白色短袖男子说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里。我就联系任某和我的朋友问他们借钱。期间光膀子的男子下楼问我多长时间能凑来钱,他说早上八点以前把35000元凑齐,如果凑不齐就把任某带走。说完他坐在座位上跟白色短袖和蓝色短袖男子聊天,并且光膀子的男子拿出一个蓝色的小瓶子,用打火机燃烧一个小瓶嘴吸食冰毒,白色短袖的男子也跟着他吸食冰毒。之后光膀子的男子躺在床上睡着了,没一会光膀子的男子的女朋友从楼上下来叫醒了他,他们就上楼了。期间我继续拿着手机联系朋友借钱,一直到中午1时左右才借到一万元钱。到了下午5时左右,他们告诉光膀子男子我借了一万元,他们带着我上了四楼,我看见任某,他们让我坐在床上,光膀子男子问我把银行卡拿走了,让白色短袖男子拿着我的卡去银行取钱,大概十几分钟后光膀子男子接到白色短袖男子打来的电话问我要银行卡的密码,我将密码告诉了他。之后挂了电话我看见光膀子男子在房间吸毒。我们坐在房间里等着,白短袖男子回来把我的银行卡还给了我。黄色短袖的男子(原来是穿蓝色短袖,后来换了一件黄色短袖)押着任某出去给他的一个朋友打款,过了一会他们就回来了。到了21时左右,光膀子男子和他女朋友、白色短袖男子、绿色短袖男子、黄色短袖男子带着我和任某开着白色面包车将我们拉到太榆路迎宾汽车站放下就走了。我们打车回到家里,结果对方又给任某打电话催要剩下的钱,我听他们打电话说已经到了楼下等着我们,我们还听到有人按门铃,我们不敢开门,任某的奶奶就打电话报警了,对方得知我们报警就跑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问我要钱,他们打我的男朋友任某,逼着问我要钱。我收到短信显示,银行卡内被人分四次取走了9900元。3、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6日晚上10点多,我跟着孟某坐上了老王的车,车上还有另外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去了铁三局医院门口,我们在那儿等了大概十几分钟,又过来一名男子,老王和那名男子说了几句话,就看到那名男子冲马路对面的一辆面包车摆了摆手,喊了一句“给我往死里打他们”,车上就下来三名男子,手持40公分左右的砍刀,冲过来他们什么也不说就开始砍我,把我砍倒在地,胳膊上砍伤了流了很多血。砍完后他们就走了,还和老王说了一句话,说是老王砍了你的人,不好意思啊,然后老王就把我送到了手外科医院。我不认识老王,打我的人也不认识。他们拿着40公分左右的砍刀打的我。当时在场的我们这边有我、孟某、孟某的朋友老王,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苏家欣向公安机关投案。5、辨认笔录证实,渠柳辨认出同案犯刘帅及其女朋友崔轲嘉、同案犯徐超及苏家欣;被害人任某、杨某辨认出徐超、苏家欣;代某、石某辨认出刘帅、渠柳、苏家欣、徐超;王某辨认出刘帅。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害人杨某银行卡账户取款情况。7、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任某的伤情。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周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9、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苏家欣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任某、杨某1万元,该二人对其出具了谅解书。10、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刘帅、渠柳已判决情况。11、证人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6月6日晚上10点多,“大帅”向我要了代某的电话,王师傅也认识“大帅”,就给代某打电话说帮他处理他和“大帅”的矛盾。过了大概一个小时代某就回来了,王师傅便开车带着我、代某,还有他的两个朋友去了铁三局医院对面,等了大概十几分钟“大帅”就过来了,王师傅过去和“大帅”说了几句话,我就听到“大帅”冲着马路对面摆了摆手喊了一声说“给我往死里打他们几个”,这时从马路对面的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三名男子,手持40公分左右的砍刀,冲过来就拿砍刀砍王师傅的两名朋友中的一名,砍完后“大帅”还过来用膝盖和胳膊肘磕了那个人几下,打完以后他们和王师傅说:不好意思老王,砍了你的人。准备走时他们看到我也在这边站着,就过来拿拳头和脚踢我,还把我拖到了那辆面包车上,面包车发动着开始走,他们在车上继续打我,打了我大概十几分钟,就又把我送回了铁三局医院门口。下了车后“大帅”让我蹲在地上,他们就走了。我发现王师傅他们已经不在这儿了,我就给王师傅打电话,他说是有个人让砍伤了,我就去了手外科医院。我不认识被砍伤的那名男子,砍他的三个人我认识,渠柳、苏有欣,还有一个绰号是“超超”的,应该是那名叫“超超”的男子砍的那名受伤的男子,因为我看到“超超”第一个拿着砍刀冲过去向那名男子砍去,后来场面太乱,我就看不清了。当时我们这边有我、王师傅、代某,还有王师傅的两名朋友。当时“超超”用40公分左右的砍刀砍的王师傅的朋友。12、证人代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6月6日晚上10点多,“大帅”给石某打电话要了我的电话号码,过了一会儿我就接到“大帅”的电话说要见我,因为他经常问我要钱还打我,我不敢见他,我就回家了。回家后我接到了王师傅的电话,说和我去找“大帅”,帮我处理一下,让他以后别找我麻烦。然后我就又去了红房子澡堂,王师傅就开车带着我、石某、还有两个朋友去了铁三局医院对面。过了大概十几分钟左右“大帅”过来了,王师傅和“大帅”说了几句话,我站的远没有听到,然后“大帅”冲着马路对面的一辆面包车喊了一句“给我往死打他们几个”,然后面包车上下来三名男子,手持40公分左右的砍刀,过来就砍王师傅的那两名朋友中的一名,砍完后“大帅”还过来用膝盖和胳膊肘磕了他几下,打完后他们和王师傅说,老王不好意思,砍了你的人。上车的时候他们看到了石某,又过去把石某打了一顿,还把他拖到了车上就走了,王师傅看到他那个朋友受伤严重,胳膊上流了好多血,我们就把他送到了手外科医院。我认识砍王师傅那名朋友的那三名男子,不太熟,是渠柳、苏家欣,还有一个绰号“超超”。应该是那名叫“超超”的男子砍的王师傅的朋友,因为我看到“超超”第一个拿着砍刀冲过去向周某砍去,后来场面太乱,我就看不清了。13、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6月6日22时许,我和我朋友周某去红房子找到老王后,老王说有个朋友叫他得出去一下,然后我们就坐着老王开的汽车一起去了铁三局医院对面,到了那儿后我们等了大概十几分钟,就过来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车下和老王说了两句话,然后我看到那名男子朝铁三局医院那边摆了一下手说给我往死里打,紧跟着铁三局医院门口的一辆面包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手里持40公分左右的砍刀向我们跑过来,然后我就跑了。大概十几分钟左右,老王给我打电话说周某被人砍了,现在在高新区的手外科医院,我就去了医院。14、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6月6日晚上10点多,我和我朋友石某、代某在一个叫红房子的澡堂,孟某和他朋友过来了我下楼去接他们,接到他们上楼时我看到代某往楼下走,他说“大帅”来了他要回家,然后我和孟某还有他朋友就上楼准备洗澡,我问石某代某怎么走了,石某说“大帅”打电话找代某,代某接了电话后就急匆匆走了。然后我就给代某打电话让他回来,告诉他有事说事,要钱给钱,我也认识“大帅”,回来我和他一起去找“大帅”。大概11点左右代某回来了,我就和孟某说我们得出去一下,你先洗吧。孟某问什么事我也没有告诉他,孟某就说我和你们一起去吧。然后我开着车拉着代某、石某、孟某及他朋友一起去了铁三局医院对面。大概十几分钟后“大帅”就来了,然后我就和他说代某是个孩子,你打他也没意思,吓唬他也没意思,你想要钱的话我替代某给你点钱。他说给钱可以,但是你带这么多人是什么意思。我就说没什么,当时一块玩的朋友。他就说你有朋友,我也有兄弟,你是在跟我示威。然后他冲着马路对面摆了一下手叫了一声“把那几个人给我往死里砍”。然后从马路对面的一辆面包车上就下来三四名男子,手持40公分左右的砍刀,冲到孟某他们那儿就砍,砍了几下后“大帅”还过去拿膝盖和手肘磕了几下,这时我才看清他们打的人是孟某的朋友。孟某的朋友被他们打完之后躺在了地上,“大帅”准备走的时候和我说了一句话“对不住了老王,把你的人给砍了。”我也没说话,他们就坐到车上准备走,这时他们又看到躲在树后面的石某,“大帅”他们就又下了车过去把石某打了一顿拽到车上拉走了。我看到孟某的朋友胳膊上血很多,就拉着他去了手外科医院。到了医院后我就给孟某打电话,说是你的朋友让砍了,你过去一下吧。我不认识孟某的朋友,到医院我问孟某才知道他叫周某。是那名叫“超超”的男子砍的,因为我看到“超超”第一个拿着砍刀冲过去向周某砍去,后来场面太乱我就看不清了,是用40公分左右的砍刀砍伤周某的。15、渠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刘帅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买一些吃的,送到他住的地方(小店区学府街起亚4S店员工宿舍),我带上吃的去了刘帅的住处后,见到刘帅、苏家欣、徐超和刘帅的女朋友(姓名不详),刘帅嫌我买的饭不合胃口,又让我和苏家欣、徐超一起开车去买饭。我们开车走到东太堡村的一条巷子的时候,苏家欣说任某奶奶家的灯亮着,想看看任某在不在家,然后苏家欣让我把任某叫到楼下,苏家欣就给刘帅打通电话,并且把电话给了任某,让他和刘帅通电话,他们打完电话后,任某告诉我们说刘帅要见他,就和我们一起上了车,这时杨某(任某的女朋友)给其打来电话,问他去干什么,并要下楼来找他。任某问苏家欣是否可以带上杨某一起去,苏家欣就给刘帅打电话,经过刘帅允许后,我们就带上任某和杨某一起坐车去了起亚4S店员工宿舍三楼。在这里我们见了刘帅,刘帅就让我们其余的人去了二楼,并让我看好杨某,剩下刘帅、任某和徐超在三楼说话,具体他们说了什么我也不清楚。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刘帅来到二楼,问杨某管不管任某,并威胁她如果不管就用其他的方式处理任某(暴力手段),杨某回答不论如何都会管。然后刘帅就拿出一小包冰毒开始吸食(用冰壶拿打火机烫吸),我和苏家欣也吸食了冰毒,之后刘帅又去了三楼。到了5月28日凌晨5时许,刘帅和杨某通了电话,并让杨某把电话免提打开,我听到大概内容是任某欠他钱了,让杨某借钱还给他,然后杨某就一直打电话向别人借钱,过了一会儿我睡着了。到了5月28日下午5时许,我醒来后问杨某事情是否解决了,杨某和我说钱没有借够,然后我出去给他们买了吃的,回来后刘帅把我们全叫到三楼,问杨某是否借到钱了,杨某说现在就借了1万元钱,可以把她自己的金项链押到这里,刘帅就说不用押东西,其余的钱当天晚上给了就行。然后让苏家欣拿上杨某的银行卡去取钱,苏家欣到了银行之后给刘帅打来电话,问杨某银行卡的密码,刘帅让杨某将其银行卡的密码告诉苏家欣,苏家欣取上钱回来将钱给了刘帅。最后到了5月28日下午7时许,我们所有人一起开车离开,在学府街口将任某和杨某放下,我也在北美新天地商场门口下了车,之后就再没有和这些人联系过。我基本上一直在二楼看着杨某,刘帅和任某在三楼谈话,期间徐超和苏家欣也去过。是刘帅安排的,让我们看着杨某,而且徐超或者苏家欣其中一人也会在场,杨某没有独自一人在二楼的时候。我不知道刘帅和任某在三楼做什么,好像是刘帅问任某要钱。我没有暴力威胁、殴打过杨某和任某,其他人是否有这种行为我没有看见。我当天穿着蓝色的短袖,后来换成黄色的短袖。我们把任某和杨某带到小店区学府街起亚4S店员工宿舍,从2013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到5月28日19时许,大概共计17个小时吧。2013年6月6日晚(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刘帅、苏家欣、徐超吃完饭一起去了太原市小店区铁三局医院门口,当时徐超开的他自己的白色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了)。到了铁三局医院门口,我和徐超在车上坐着,苏家欣在车下面,刘帅也下车,这时我看见代某、石某、老王以及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也来到了铁三局医院门口。苏家欣走过去和他们开始交谈,过了大约两三分钟时间,苏家欣叫我和徐超下车,我们下了车之后,我便在车跟前站着,徐超和刘帅便一起走过去和对方开始交谈,交谈了一会我看见他们双方开始厮打,等我走过去计划帮忙时,他们已经被老王拉开了,停止了厮打。我和苏家欣、刘帅、徐超他们便上了车,最后不知道怎么回事,石某也被人拉上了车。在车上苏家欣不停地殴打石某,我们开上车在附近绕了一圈,又返回铁三局医院门口把石某放下车,我们便一起开车离开了。我不清楚是否准备刀具,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伤的,当时我在后面,不清楚是谁造成的。16、徐超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7日晚上,我、渠柳、苏家欣、刘帅还有刘帅的女朋友崔珂嘉在学府街起亚4S店的员工宿舍一起玩儿,到了28日凌晨1点左右我正睡觉,刘帅指使苏家欣和渠柳叫上我开上车带着他们去任某的奶奶家找任某。然后我就开着我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带着苏家欣和渠柳就去了任某他奶奶家。到了任某他奶奶家楼下,苏家欣和渠柳就先下了车,好像是他们两人给任某打了一个电话,我就在车上坐着,过了一会儿任某就和他女朋友下了楼,我也就下了车跟任某聊了几句,我就告任某说大帅叫你了,你也不要为难我们,和我们回去一趟,任某同意了,他女朋友非要一起跟着去,然后我就开车带着他们四个人回了学府街起亚4S店。回到4S店员工宿舍后,我就带着任某去了三楼刘帅住的地方,苏家欣和渠柳留在二楼和杨某待在一起。进了房间后,刘帅就收走了任某的手机,刘帅就和任某聊欠钱的事情,让任某还3万多块钱,在此期间刘帅还用烟头烫了任某,他们谈着谈着就吵了几句,刘帅还用脚踹任某的大腿,之后刘帅就将手机还给任某,让任某打电话借钱。刘帅自己就下楼去找任某的女朋友去了,后来我接到刘帅打来的电话,他让我用手扇任某几个耳光,我就打了任某一个耳光,然后他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刘帅就又上了楼,后来我出去买了点吃的去了二楼,刘帅让我和渠柳看着杨某,我当时比较困就直接睡觉了,我睡醒以后就已经天亮了,我听渠柳说苏家欣带着任某出去取钱去了,任某他们筹到了1万元钱。等到苏家欣和任某回来以后,刘帅就叫上我们一起去吃饭,任某和他女朋友说是要回家洗澡换衣服,我就开车将他们放到了长风街太榆路美特好附近,我们就开车去饭店吃饭去了。吃晚饭以后刘帅就联系任某问他什么时候来,结果任某告诉我们他家人报警了,刘帅就带着我们跑了。我不清楚刘帅和任某之间的债务关系,只知道刘帅前一段时间在任某介绍的一个赌局上输了3万多元,刘帅气不过,就找任某弥补他的损失。因为刘帅是我们的老大,平时总是欺负我们,如果不听他的话他就打我们,所以他让干什么我就去干什么。我没有从这件事中获取利益。我们叫回任某和杨某到他们离开大概是18个小时左右,在这期间刘帅不让任某和杨某离开,这段时间一直把他们两个人分开,都分别让我们看管着。2013年6月6日,刘帅、我、渠柳、崔珂嘉还用苏家欣五个人在一起玩儿,刘帅就想找代某的麻烦,于是刘帅就打电话约代某在铁三局医院门口见面。到了22时左右,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带着苏家欣、刘帅、崔珂嘉和渠柳就到了铁三局医院门口找代某,我们到了看见代某带着四五名男子在等我们,这时候刘帅看见对方后就带着渠柳和苏家欣下车了,当时他们将车上的瓦刀放到衣服袖子里,我先将车停好后,我就听到刘帅和对方发生了口角,刘帅就喊了一声“给我打”,我就将车上放着的一把瓦刀拿上冲了过去,我们四个就冲上去和对面打成一团,打的过程中我拿着瓦刀一通挥舞,打到了一个人的身上,具体打到哪儿我也不清楚,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打了几分钟我们看见对方有个人胳膊上出血了,对方的人就把那名受伤的男子带走了。这时现场只留下一名男子,刘帅就让我们将这名男子带上车,我当时开着车,他们三个在车上一直打这名男子,大约过了有10分钟左右,那名男子说自己手机丢了,刘帅就让我开车回了打架的地方让他找手机,我们就开车离开了。打架过程中我使用了一把瓦刀,渠柳、苏家欣也分别拿着一把瓦刀参与打架,刘帅好像没有拿东西。我只记得我用瓦刀打到一个人身上,具体打到哪里我不太清楚。刀是刘帅以前为了打架买的,一直放在我的面包车上的。瓦刀长约40cm左右,红色手柄,前头是用来切砖头的,没有刃。这些瓦刀我们当时打完架后就直接放在车上了,现在时间太长了找不到了。刘帅为什么要约代某我也不太清楚,他平时就比较喜欢欺负身边的人,他曾经也欺负过我、苏家欣和渠柳,如果我们不听他的话就要打我们。17、被告人苏家欣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7日晚上,我、渠柳、徐超、刘帅还有刘帅的女朋友在学府街起亚4S店的员工宿舍一起玩儿。到了28日凌晨1点左右,刘帅突然就让徐超开上车带着我和渠柳去任某的奶奶家找任某。然后徐超就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我俩去了任某他奶奶家,到了后渠柳看见任某他奶奶家的灯亮着呢,然后渠柳就按了下楼门上的门铃,任某就接起来,渠柳就问任某说是我们上去还是他下来,任某说别打扰他奶奶休息他下来。过了一会儿,任某就穿着睡衣下来了,徐超看见任某下来就要冲上去打任某,我把他拦住说回去找刘帅,看看刘帅说怎么办就怎么办。然后我们就准备上车回学府街起亚4S店,这时候任某的女朋友杨某给任某打了电话,说是要和任某一块儿去,于是我们就在楼下等杨某一起上了车,上车后刘帅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把任某和杨某的手机收起来,于是我就告诉渠柳让任某和杨某把手机关了机交过来,然后杨某和任某就关了手机给了渠柳,渠柳就又把手机给了我。回到学府街起亚4S店的员工宿舍后,徐超接了个电话,然后就带着任某去了3楼刘帅住的地方,让我和渠柳留在2楼和杨某待在一起,等他们处理事情,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刘帅从楼上下来,就到了我们待的房间,他拿着任某和杨某的手机下来,就问杨某管不管任某,杨某说你要咋管了,然后他应该是给徐超打了个电话并打开免提说:“超超,给我扇他个耳光。”然后我听见啪的一声,杨某没说话,于是刘帅就又让徐超打任某一个耳光,我听到里面又啪的一声,这时候杨某就和刘帅说:“你别打他了,你说吧,你要多少钱?”刘帅就说这不是找他俩要钱,是任某欠他钱了,让任某还钱了,然后杨某就说把她的电话给她,她找人借钱。然后我就跟着刘帅上了3楼去看任某,到了3楼刘帅就让徐超下了2楼看着杨某。刘帅把任某的手机给了他,让他找人借钱,然后刘帅就上床睡觉了,我坐着玩电脑,任某在地上坐的。到了下午5点左右,刘帅睡醒了,然后他就问任某钱凑的怎么样了,任某说:“我对象借到1万块钱,这钱是打到你卡里还是怎么办?”刘帅就说:“你打到自己卡里,取出来给我现金就行。”然后刘帅就让任某把钱打到杨某的银行卡,钱打完以后刘帅就让我拿上卡去取钱,因为扣了一部分手续费,所以我只取了9900元,我把钱交给了刘帅。19时左右,我们就一起全都上了徐超的面包车说是要一起去吃饭,在长风街太榆路美特好附近任某和杨某下车了,我们几个人就一起吃了个火锅。吃完饭以后我就回家了,之后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记得我当时好像是穿着一件白色短袖。我没有动手殴打任某和杨某,因为之前我就认识任某,我和他关系处的不错。刘帅让徐超打任某来,至于其他人打没打我没看见。我不清楚任某和刘帅的债务关系,但是因为刘帅是我大哥,我平时比较害怕他,所以他让我干什么就干什么。从5月28日凌晨2点多把他们叫回来直到当天19时让他们离开,总共是17个小时。这期间刘帅不让任某和杨某离开,一直把他们两个人分开,都分别有人看着。2013年6月6日,刘帅和我、渠柳还有徐超四个人在一起玩儿,刘帅就想找代某,代某一直躲着不见他,后来刘帅通过人要到代某电话,然后刘帅打电话给代某约好到小店区铁三局医院门前见面。到了晚上10时左右,徐超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我、刘帅、渠柳就到了铁三局医院门前找代某,我们到了看见代某带着王某、石某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男子在等我们,这时候刘帅看见对方就喊了一声,喊的什么我不记得了,我们就冲上去和对面打成一团,打的过程中徐超拿出了一把瓦刀,好像把对方一名男子的胳膊砍出血了,我就用拳头和脚和对方的几个人打了起来,打了大约几分钟,对方打不过我们了,还看见对方有个人胳膊上出血了,他们就把那名受伤的男子送到医院,刘帅还和王某说把你的人打伤了不好意思。然后我们四个人就把留在现场的石某强行拉到了徐超的车上,刘帅在车上一直打石某,打的石某脸上出血了,我们开车在附近转了一圈,大约有5分钟,石某说自己手机丢了刘帅怕石某说我们抢劫他,然后我们就开车回了打架的地方,帮石某在地上找到手机,刘帅让他蹲在地上不要动,我们就开车离开了,然后我也就回家了。打架过程中我没有使用工具,就是用拳头和脚打。徐超拿的是一把红色的铁质瓦刀,长约40厘米,手柄也是铁质的,人是徐超拿着瓦刀砍伤的。刀是刘帅以前为了打架买了两把瓦刀一直放在徐超车上的,当时打架时只有徐超拿着刀打的。1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家欣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苏家欣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苏家欣辩称未挟持被害人及确实存在欠款,经查,从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与刘帅之间并无真实债务关系,而是刘帅为勒索财物,伙同渠柳、徐超及被告人苏家欣挟持被害人作为人质,并对其女友进行威胁索取到了财物,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苏家欣辩称其是被逼实施犯罪及其辩护人关于应认定其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是被胁迫实施犯罪行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应认定其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其积极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不宜区分主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情节,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苏家欣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家欣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家欣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家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上诉人苏家欣的上诉意见是:自己对被害人与刘帅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形成不清楚,是在受刘帅欺瞒、被迫的因素下形成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也未有任何主导作用,处于受指使的状态,是被动参与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量刑过重,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家欣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上诉人苏家欣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苏家欣所提“自己对被害人与刘帅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形成不清楚,是在受刘帅欺瞒、被迫的因素下形成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也未有任何主导作用,处于受指使的状态,是被动参与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量刑过重,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并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苏家欣积极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迫参与犯罪,原审法院已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等情节,并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给予了罪责刑相适应裁量,原审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相关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伯韬审 判 员  侯宝柱代理审判员  朱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