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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年与湖南志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湖南志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年。被执行人湖南志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强。申请执行人刘年与被执行人湖南志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8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8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