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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亚荣与佛山市法米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荣,佛山市法米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091号原告:张亚荣,男,1990年3月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佛山市法米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原。原告张亚荣与被告佛山市法米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张亚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亚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