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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胜战、雷海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胜战,雷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354-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鸡笼岗。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李坤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胜战,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雷海萍,女,壮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海萍、苏胜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初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的确定,雷海萍、苏胜战应当在2015年1月21日前履行支付购房款355528元及逾期违约金、受理费3407.50元等给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义务。由于雷海萍、苏胜战没有履行,根据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没有履行。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苏胜战在银行的存款50800元,扣除执行费662元,实得款50138元,尚欠305390元及逾期违约金、受理费3407.50元等;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海萍的小汽车2辆,但均已抵押给他人。经查询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启      全审判员 陈      洽      胜审判员 李耀荣二Ο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晓      冬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审判员:陈洽胜审判员:李耀荣书记员:莫晓冬评议终结本次执行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海萍、苏胜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李耀荣: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没有履行。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苏胜战在银行的存款50800元,扣除执行费662元,实得款50138元,尚欠305390元及逾期违约金、受理费3407.50元等;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海萍的小汽车2辆,但均已抵押给他人。经查询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我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6)粤0784执1354号案的本次执行。陈洽胜: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1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执行中存在的实际状况,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1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1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雷海萍、苏胜战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2016)粤0784执1354-2号执行裁定书填发人李耀荣送达人李耀荣莫晓冬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10、24审限时间拟稿人李耀荣案号(2016)粤0784执1354-2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同意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终本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时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李耀荣、莫晓冬记录:莫晓冬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坤财,该公司员工。问:李坤财,你公司申请执行雷海萍、苏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784执1354号],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苏胜战在银行的存款50800元,扣除执行费662元,实得款50138元,尚欠305390元及逾期违约金、受理费3407.50元等;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海萍的小汽车2辆,但均已抵押给他人。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本案的执行,你有什么建议呢?答:由于存在目前的客观情形,我公司的意见是,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雷海萍、苏胜有其它财产或其它财产线索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