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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史俊鹏诉被告林英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鹏,林英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498号原告史俊鹏,住敦化市民主街城西社区*组。被告林英君,男,其他信息不详。案由:所有权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史俊鹏诉被告林英君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史俊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俊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俊鹏负担。审 判 长  郭立鑫审 判 员  任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