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执字第19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继伟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伟,北京第一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9155号申请人李继伟,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第一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西路甲一号酷车小镇HF03。法定代表人郭伟。本院在执行李继伟与北京第一站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267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第一站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乔 迪代理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