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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海忠、徐利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海忠、徐利芬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109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本院(2016)浙0109执403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