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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兴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章丘市鸿发精密机械厂工人,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章丘市鲁宏大道鲁宏集团宿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陈兴军酒后驾驶牌号为鲁ADS8**的轿车,沿本市明水城区桃花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宏大道路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查获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遂将其带至章丘市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检验,陈兴军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另查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陈兴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被告人陈兴军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证人曲光超的证言、被告人陈兴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兴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兴军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兴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