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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绮毅与杭州仁和泰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1495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绮毅,杭州仁和泰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绮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仁和泰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偲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绮毅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仁和泰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陈绮毅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绮毅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绮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芳审 判 员 汤 瑞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佐堂李泳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