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葛玉玲、于心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玲,于心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葛玉玲,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于心炜,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葛玉玲与被执行人于心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同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