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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泉源与苏州天地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源,苏州天地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108号原告陈泉源。被告苏州天地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聪。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陈泉源与被告苏州天地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源撤回起诉。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欣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