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韶宏与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程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光路南、烟墩路东南艳碧水花园C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78915F(1-1)。法定代表人:孟广耀,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韶宏,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程韶宏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程韶宏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程韶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程韶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合肥长城新元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