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彭仙玉与赖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仙玉,赖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442号原告彭仙玉,女,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赖爱民,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仙玉与被告赖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仙玉承担。审判员 :陈明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曾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