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355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秦某,女,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