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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355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秦某,女,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