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江西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民初716号原告:江西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东乡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冬梅,总经理。被告: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枝峰,董事长。原告江西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仍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3798.67元、模具费120000元,合计263798.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铸造毛坯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及被告要求供货,货款共计143798.67,被告未按合同给付货款。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模具实物或图纸,去联系模具厂家,为被告垫付了120000元的模具款,按合同约定,被告没有达到每副模具一年总需求量10吨的要求,需承担120000元的模具款。现被告拒接原告电话,躲避履行债务,为保护原告合法要益,特具文起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铸造毛坯合同》1份、送货单8份、模具清单1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6张、采购计划单7张、营业执照、组织机械代码。被告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既未出庭,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讼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798.67元、模具费人民币120000元,合计人民币263798.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6.9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276.9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文庭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