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蔡炳灿、赵桂芳与张英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炳灿,赵桂芳,张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蔡炳灿,男,汉族,1932年2月28日出生,(公),退休人员,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赵桂芳,女,汉族,1960年12月4日出生,(公),无业,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张英奇,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公),个体,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炳灿、赵桂芳与被执行人张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份前被执行人张英奇已向申请执行人蔡炳灿支付7500元,剩余57099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英奇于2017年11月份每月向申请人蔡炳灿、赵桂芳支付4000元直至付清57099元。由于该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剩余款项5709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