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娇云与胡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娇云,胡家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25号原告:赵娇云,女,1982年2月1日生,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佃文,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家林,男,1990年10月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赵娇云与被告胡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赵娇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娇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娇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7.50元,由原告赵娇云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