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82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资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