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55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