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与耿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耿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930号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方各庄镇新庄子村北,组织机构代码:09867971-9。法定代表人:刘汉宗,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耿庆军,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耿庆军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耿庆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