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与耿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耿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930号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方各庄镇新庄子村北,组织机构代码:09867971-9。法定代表人:刘汉宗,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耿庆军,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耿庆军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耿庆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