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军与刘萍、刘军红、刘小红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刘萍,刘军红,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刘军之母。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军红,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刘萍之父。被执行人刘小红,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刘萍之母。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刘萍、刘军红、刘小红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36705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萍、刘军红、刘小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萍、刘军红、刘小红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后,被执行人刘萍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军19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萍、刘军红、刘小红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军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