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14402张啸辰与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啸辰,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402号原告:张啸辰,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7655499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312国道北侧、徐公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啸辰与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啸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啸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