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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630号

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630号

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峰,年龄不详。

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史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