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630号
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峰,年龄不详。
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史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