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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某(1)被执行人高某某(2),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3日,住定边县砖井镇,身份证号:612726196012034510。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高某某,李某,高某某(1),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偿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利息7218元(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8日借款150000元利息800元,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23日借款130000元利息6418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但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四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偿还30000元本金,剩余部分共计1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偿还20000元,如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执行费1800由四被执行人承担,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由王银山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