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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5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甲14号。法定代表人吴志辉,局长。被执行人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号楼4门***号。负责人朱丽钦。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9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磁器口体育中心京坛盛体育用品商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9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王心悦代理审判员  贾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