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荣昌与杨国正、吴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昌,杨国正,吴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447号原告:叶荣昌。委托代理人:郑定云,义乌市义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国正。被告:吴松燕。原告叶荣昌为与被告杨国正、吴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代理费计人民币12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判员季文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荣昌的委托代理人郑定云、被告杨国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松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国正与被告吴松燕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2日,被告杨国正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一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出借人因追索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汇款支付了借款。后被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5年11月1日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万元,2016年1月6日归还利息3000元,2016年4月20日归还利息5000元,2016年6月11日归还利息2000元。共计支付利息20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状况信息查询反馈表、借款合同、银行综合账户历史明细、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违约责任。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应视为已支付5个月的利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正、吴松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荣昌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12��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国正、吴松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荣昌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叶荣昌负担250元,由被告杨国正、吴松燕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1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