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年施盗窃、抢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年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404号罪犯赵年施,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年施犯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浙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年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赵年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罪犯赵年施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年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年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