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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与林木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林木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458号原告: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824726603143。法定代表人:邵敏彪,职务: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木马,男,194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林木马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