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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山开发区某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开发区某某钢管扣件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山开发区某某钢管扣件租赁站。原审被告: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上诉人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山开发区某某钢管扣件租赁站、原审被告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某某集团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德权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