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夏立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振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70000.00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振东与被执行人夏立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50.00元由被执行人夏立仁承担。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